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91民初1377号 申请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北路***工业园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德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