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907号
申请人:***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新1**国道茅村段766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开远恒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西南路盈叶复合肥厂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远恒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远恒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远恒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保全费4270元,已由申请人***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