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大街66号5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P4BY9U。
***与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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