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178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重庆伦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66号(尚都会)5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P4BY9U。
法定代表人:毛遥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锋,北京市百瑞(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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