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488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66号(尚都会)5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P4BY9U。
法定代表人:毛遥望,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冷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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