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135号
申请人:**新材(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10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方雨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279号504、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瘦西湖街道堡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材(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雨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521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材(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雨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21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