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商初字第1357号
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明。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云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