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范县辛庄镇人民政府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250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范县辛庄镇西街。
负责人:石卫庆,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信息化产业园区7-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12楼西。
负责人:郭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范县辛庄镇人民政府、河南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