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239号
原告:王兴刚,男。
被告:广东闽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福明。
原告王兴刚与被告广东闽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兴刚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王兴刚已预交),由王兴刚负担。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