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380号之一
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苑路12号尚湖湾**24座1108、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486949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闽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樵金路侧臻恒商厦C座3层01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2Y6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闽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9.31元,合计222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潇湘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