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倬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倬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塘房村集体经济发展综合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倬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7ABC(栋)1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3UT06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倬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塘房村集体经济发展综合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倬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倬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塘房村集体经济发展综合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