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通惠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380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晨旭,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丁家洼燕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晨旭,被告君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君通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君通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7500元;3.君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50元;4.君通公司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500元;5.君通公司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172.41元;6.诉讼费由君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君通公司,任PHP后端一职,月工资标准75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经常拖欠***工资。2020年5月31日,君通公司单方无故将***辞退,***要求君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相关费用,君通公司屡次推脱拒绝。故诉至法院。
君通公司辩称:***系君通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试用期之后正式上岗,月工资7500元;君通公司并未辞退***,***是2020年5月29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于当天离职;***所述拖欠工资的事实并不存在,君通公司在2020年1月至4月都发了工资,但疫情期间***未上班,故按工资的60%发放;关于年假,因为工作未满一年,没有安排他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根据工龄应该享受年假的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君通公司,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2019年8月起,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于2019年6月曾请事假1天。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君通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均认可***在入职君通公司前已经有4年多工龄。2020年2月7日,君通公司在微信群中“@所有人通知:由于房山区近期确诊13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保证大家健康,公司决定全体员工在家办公,请确保手机通话畅通,随时汇报工作情况。……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当日又“@所有人温馨提示:上班时间请确保随时办公,自备电脑工具等,如有特定材料自行回公司处理。……”。2020年3月18日,君通公司在微信群中“@所有人通知:刚刚接到通知复工手续还在审批当中,开工日期需暂缓,继续在家办公,大家保持通信畅通……”2020年3月君通公司为***缴纳社保,并代扣社会保险个人负担费用403.18元。2020年4月1日17:02君通公司在微信群中“@所有人开工通知:大家好,公司定于4月7日(星期二)开工,上班时间调整为夏季时间,8:00-11:30,13:00-17:30,请大家做好规划,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准时复工。……”当日17:14君通公司在微信群中“@所有人特别提示:明天来公司办公的人员,把车都停后院,收到务必私信回复我一下,感谢!”***回复“1”。2020年5月15日,君通公司支付***工资13553.55元。当日,君通公司在微信群中“@所有人2月、4月工资已经打到大家卡里,如有疑问请大家联系一下财务室……”。2020年6月15日,君通公司支付***2020年5月工资6519.73元。2020年5月31日,君通公司的经理尹惯一找***谈话,因业务未做起来将业务取消,表达了***需要重新找工作的意思,让***之后交接,并表示如之后项目外包或继续运行再找***;***表示理解并同意。2020年7月16日君通公司支付***1545.34元。
***称君通公司通知2020年3月复工,但是复工未通过审批,2020年4月1日又通知2020年4月7日复工,但实际2020年4月2日已经复工。君通公司称2020年2月9日公司电话通知***疫情期间按照60%的标准支付工资,当时***未表示反对。***称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薪资调整通知,在家办公亦应按全额工资支付。
对于2019年6月***请事假一天的具体时间,***称记不清了,君通公司称系2019年6月25日。君通公司提交有***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2月、3月期间因疫情没开工扣发40%的工资,主张2020年5月15日、7月15日支付的系2月、3月、4月的工资。***不认可,称2020年5月15日君通公司所发微信可以证明当日所发工资系2月、4月工资,不清楚2020年7月15日支付的系什么钱。
君通公司先提交了一份与显示***签名的劳动合同,***对签名不认可,并申请鉴定。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劳动合同尾页乙方:(签章)处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君通公司后又提交了一份***签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不认可其签名,君通公司申请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乙方:(签章)处的“***”签名与样本中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称签名可以模仿,淘宝商家就可提供字迹模仿服务。君通公司称劳动合同系***本人所签。***称如该份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系***所签,则两份劳动合同均在君通公司处,故亦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君通公司称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后给了***,后双方均同意将合同放置于君通公司人事处。
***于2020年6月22日以君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劳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君通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君通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7500元;3.君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50元;4.君通公司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500元;5.君通公司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172.41元。房山劳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718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君通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均对***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君通公司主张***于2020年5月29日自行离职,但未提供证据,结合***与尹惯一的录音,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因此,本院认定***与君通公司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君通公司主张2020年2月、3月疫情期间扣除40%的工资,但微信记录显示君通公司在员工因疫情未到公司工作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未有证据显示***同意按照月工资60%支付工资,故君通公司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疫情期间在家办公的工资。结合2020年5月15日君通公司在微信群中告知2月、4月工资已经发放,本院对***关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的系2020年2月、4月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同时认定2020年7月16日君通公司支付***的1545.34元系2020年3月工资。经核算,扣除2020年3月应由***负担的社保个人费用和2020年7月16日君通公司支付***的1545.34元,君通公司还应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5551.48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与尹惯一的录音,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君通公司提出,与***协商一致解除,该种情形下,君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故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君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03.26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本院认定君通公司与***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君通公司后提交的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的劳动合同经鉴定系***所签,故***再要求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君通公司未与***签订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君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38.72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入职君通公司前已有工龄的年限,结合***在君通公司工作的期间,***应享有5天年休假。君通公司认可未安排***休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的工资标准核算,君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333.3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5551.48元;
三、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503.26元;
四、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38.72元;
五、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333.33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两次鉴定费(各次均为3300元)共计6600元,由北京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负担3300元(均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巧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