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6212号
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中央城10栋2307室。
法定代表人:殷伟,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发,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王颖,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路香梨大道3号康都世纪花园45栋9层2单元902。
法定代表人:李飞高,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莉,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颖、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美基菌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汇鑫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保单号为64530011xxxxxxxx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颖、***、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为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