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财保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60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65011025×××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中价值3600000元的财产。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石油支行,账号:×××。 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石油支行,账号:×××。 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分理处,账号:×××。 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南湖东路支行,账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新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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