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08号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17618904,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钧,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886014T,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胡强。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宝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