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4241号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2404XG,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章毅。
被告: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16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67237XL。
法定代表人:庄建林。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学谦独任审理。2020年9月11日,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