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长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执263号
请执行人: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1690室。
法定代表人:庄建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长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32号双创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马忞。
原告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长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172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江西长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2873元及利息;支付诉讼保全费2970.72元。义务人江西长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长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刚
审 判 员  沈文轩
审 判 员  董琛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航令
书 记 员  张航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