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清华信息研发楼A栋1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7625840XF。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瑞丽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2022年9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吞 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小培
书 记 员  李宽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