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0058号 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外沙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6286R。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840XF。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 被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55034R。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5元(原告于起诉时已全额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