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4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3幢11层1号房-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2)鄂0107民初45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