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4531号 申请人: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3幢11层1号房-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2994201041320230000428),自愿为申请人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