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瑞丽市力杰建筑材料租赁部与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02民初3520号 原告:瑞丽市力杰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市勐卯镇姐勒村民委员会芒良村民小组86号一楼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MJCWK1U。 经营者:***,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840XF。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 被告:**,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瑞丽市力杰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瑞丽市力杰建筑材料租赁部在案件受理费缴纳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力杰建筑材料租赁部以其与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深圳康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租赁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丽市力杰建筑材料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