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13民初1881号
原告:江苏捷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墩南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大巧,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十一道南侧、东十一街东侧。
诉讼代表人: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捷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舜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标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大巧、被告高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确认原告851966.94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51966.94元。后被告公司破产清算,原告向管理人申报优先债权。管理人只确认普通债权,不确认原告的优先权。因此,原告提出本案诉讼。
被告高标公司辩称:1.原告享有的债务金额应当为816451.34元,原告在申报债权时主张的利息35515.6元没有依据。2.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范围为三期的附属工程,包括室外雨污水、道路、室外消防、路灯等,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依照民法典807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认可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天城一品”小区项目三期附属工程,包括室外雨污水、化粪池、道路、停车场、室外消防、路灯等,工程总价款2920000元。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并以房抵债了部分工程款,尚欠816451.34元没有支付。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由本院依法受理其破产清算,同时指定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原告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优先受偿。管理人确认816451.34元为普通债权,并未确认其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原告的工程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本院认为,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一般是指发包方无所有权的工程、国防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公共设施工程等。而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附属工程,但与整个“天城一品”小区项目连成一体。一般来说,任何一个住宅小区工程都要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工程、内外消防工程、雨污排水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道路工程等,离开任何一个工程,整个工程将失去使用功能或者说整个项目的价值将大大降低。小区项目整体完成后,每一个分项目工程的价值都已经合成一个整体,都不可以单独拆分开来进行变价或拍卖。如果这样,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被告以原告所建工程系附属工程,不能单独折价、变卖为由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不能优先受偿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816451.34元工程款优先受偿予以确认。另35515.6元系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该部分金额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江苏捷舜建设有限公司816451.34元工程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江苏捷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由原告江苏捷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7元,被告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捷舜建设有限公司账号:62×××55,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62×××7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雨濛
书 记 员 张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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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