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1023民初3381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安宜镇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北奥康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安宜镇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业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9873.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9873.8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奥康城小区消防改造增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宝应县北奥康城小区消防改造增项工程进行施工,工期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9日,合同价款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经被告委托江苏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审定价为89873.85元。审定结束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业委会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北奥康城小区消防改造增项工程施工合同》,后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审定价为89873.85元、被告至今未付款等情况。被告业委会未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奥康城小区消防改造增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宝应县北奥康城小区消防改造增项工程进行施工,工期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9日,合同价款90000元,合同第四项第2款规定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受到乙方(捷顺公司)3%增值税发票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2021年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业委会也在该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业委会成员签名确认。2021年2月28日,江苏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价为89873.85元,被告业委会也在该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盖章、业委会成员签名确认。2022年4月11日,原告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被告业委会委员在发票上签名确认。被告业委会至今未支付案涉工程款。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北奥康城小区所在的北河社区了解情况,该社区提供宝建管[2024]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认为如果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走审核报批流程,并且需要进行公示,但本案的增项工程并没有走流程,也没有进行公示,所以不能支付工程款。原告对该材料三性无异议,但表示该材料是县住建局内部文件,原告对此不知情,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工程施工义务,故被告仍应当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业委会之间的《北奥康城小区消防改造增项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现原告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案涉项目施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及工程价款审定,本案原告已实际于2022年4月11日开具相应的发票,业委会成员也在发票上签名确认,即付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从2022年4月11日按照LPR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应当从2022年4月12日起按照LPR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
关于北河社区提出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走审核报批流程并且需要进行公示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文件的制发时间是2024年,而本案案涉工程于2021年完工,故该文件对案涉工程并无约束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应县安宜镇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8987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873.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被告宝应县安宜镇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等事项,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宝应县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所载明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