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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94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2层18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JD0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2元,予以免收,财产保全费4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