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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8525号 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