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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8525号 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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