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8525号
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