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914号
原告:**,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建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蓝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