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13号
原告: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建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WOFULITO。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志莲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13号
原告: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建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WOFULITO。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