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4494号
原告: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天任工业园(自编)**厂房。
法定代表人:谭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飞,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心区世纪华厦7D
法定代表人:邱晓龙。
原告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开庭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陆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699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3日为567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12月27日签订了两份《室内木门订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长华国际商业中心5、6栋工程项目提供木门制作及安装。两份合同的货款金额分别为752000元和277760元。合同对付款时间都作了约定,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计算方法。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时完成了木门制作及安装。2019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总货款为1018516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96996元未支付。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室内木门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HTCH0011。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长华国际商业中心5、6栋室内木门提供木门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款为752000元,其中货款500000元,安装费252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及货款给付期限,工期为35天,货款支付期限为质保金3%约15000元在质保期(1年)过后30天内支付,其余的货款、安装费不迟于安装完毕30天内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的0.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018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室内木门订货合同》一份,合同无编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长华国际公寓楼提供木门供货,合同总价款为277760元。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及货款给付期限,工期为30天,货款支付期限为质保金3%约8330元在质保期(1年)过后30天内支付,其余的货款、安装费不迟于安装完毕30天内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的0.06%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时完成了木门制作及安装。2019年1月22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费共计1018516元。此后被告陆续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费196996元。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费共计19699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的滞纳金。两份订货合同均约定了逾期付款需支付滞纳金,该些条款属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性质应属于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两份订货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均有约定,原告要求按较低的标准(每日0.06%)计算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两份订货合同均约定了工期,被告未抗辩或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原告未按工期完成工作,原告也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定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间,本院推定双方对账时即2019年1月22日原告即已完成了全部工作。故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除质保金23330元(15000元+8330元)应于2020年2月21日支付外,其余款项应于2019年2月21日之前支付。承上,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以173666元(196996元-23330元)为基数,2020年2月21日起以196996元为基数,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969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以173666元为基数,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6996元为基数,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552.99元(减半收取,原告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新联百顺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2.99元,被告深圳市惠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桂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