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宁0202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70号黄河龙大厦1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各大商业银行、车管所、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机构,被执行名下工资已被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