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新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5民初837号
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学,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学忠,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新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惠丰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新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新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