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1260号
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侧2-前-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原告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