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博山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异5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黑山前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80793。
法定代表人:郑良新,经理。
被执行人:博山区山头街道乐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乐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4061991135P。
法定代表人:栾贻富,主任。
本院在执行淄博博山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陡建安公司”)与博山区山头街道乐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疃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8)鲁0304执17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八陡建安公司与乐疃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2018)鲁030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因乐疃村委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八陡建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4执1724号。执行过程中,八陡建安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案件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现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债权转让协议一份;2、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3、EMS邮寄回单一份。
本院查明,八陡建安公司与乐疃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鲁030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博山区山头街道乐疃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淄博博山区八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92794.86元。……”判决生效后,乐疃村委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八陡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以(2018)鲁0304执1724号案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4月21日,八陡建安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8)鲁030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2021年5月25日,八陡建安公司向乐疃村委会邮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乐疃村委会拒收该邮件。2021年6月7日,八陡建安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认可***取得(2018)鲁030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八陡建安公司作为(2018)鲁0304执17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1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制作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且八陡建安公司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8)鲁0304执17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田家欣
审 判 员 宋治国
审 判 员 杨占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文文
书 记 员 郑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