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区**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352X。
法定代表人:杨玉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区**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区**镇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韦节茂,主任。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区**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区**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850251.88元(本金821451.99元,利息18184.89元,执行费10615.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延亮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