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博山盛贵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申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淄博**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八陡镇向阳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清,厂长。

第三人:**区八陡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八陡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杨大年,主任。

再审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机械厂、第三人**区八陡镇向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90平方米门窗系因设计变更而增加,不应作为原合同甩项内容在总结算中扣除,一审法院计算工程款数额有误,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5124元,利息也应一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二)垫资款的利息按照约定已经转化成民间借贷,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再审申请人一审主张的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在现行二审终审诉讼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作为保障法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建立在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穷尽一切诉讼救济手段的基础上。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作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及二审作为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均系其对自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均应由其自行承担。基于此,本案再审申请人撤回上诉的行为依法产生以下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诉请上级法院二审发改权利的自行放弃;二是,其对原审裁判的结果认同和效力服从。在无新证据出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其申请再审的权利行使和诉求主张既与其自由处分的原则相违背,也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性,理应严格审查并予以严格限制。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针对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原审本诉、反诉主张,原审判决已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在案证据并就工程款核定、垫资款利息认定、违约金支付等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深入阐述,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并无不当及违法之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秀沛

审 判 员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明文

书 记 员 孙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