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财保126号
申请人:***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北博山镇郭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35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委会(原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西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5B47630173H。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委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申请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居委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相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凤
代理书记员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