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

3904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3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37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祥,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天,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
法定代表人:周坤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
法定代表人:谈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6元,减半收取7588元,由上诉人南京容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