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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苏0115执恢418号
***、***:
你们申请执行***、陈芝琴、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已拍卖成交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长宁路17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N00108976,建筑面积:2724.37平方)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集镇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江200402241,使用权面积:1006平方米)。本院已对上述拍卖财产作出分配方案,你们优先受偿180万元,一般债权受偿26341.18,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826341.18元。你们未受偿的债权待今后发现***、陈芝琴、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恢复执行程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尹之荣8352382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西门子路27号江宁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