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3执保710号
申请人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菏泽牡丹支行16×××49账户内存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实际冻结901428.60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于2020年11月1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15×××83账户内存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实际冻结72856.16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710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