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838号
原告:山东***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东环路与北园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731799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镇220国道东侧(油坊**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MPELD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今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6元,均由原告山东***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