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000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马顺会,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LLA2F。
法定代表人:任秋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民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重庆市万州区,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则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民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