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与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民终2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团结路中心农贸市场三楼。

负责人:苏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田丰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1栋22层22-D1、D2、D3、D4。

法定代表人:马彩霞,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3617元,由上诉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赵 瑞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恒

书 记 员  吕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