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63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政府院内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大林镇大林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镇镇长。 被告:**,女,约45岁,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产业聚集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35元,共计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