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63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政府院内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大林镇大林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镇镇长。
被告:**,女,约45岁,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产业聚集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35元,共计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