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63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政府院内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大林镇大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豫1724民初46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10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因原、被告私下协商完毕,且原告已申请撤诉,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103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大林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103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豫Q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