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3103民初254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云南宝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L4M0U4N,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午路68附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宝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