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6656号
原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凤,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星联合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号楼C区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0374816A。
法定代表人:胡华官。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星联合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