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179号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