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7民初10897号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045807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仕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城南一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6903-X。
法定代表人:康孝喜。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仕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计3372.5元,由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则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