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27民初5407号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045807527,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1507-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塘河南路以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企业名称为温州康普电子有限公司。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监理人,负责被告的厂区工程项目,同时合同对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积极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监理期间被告也有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监理费,但仍然欠部分监理费未付。2014年3月上旬,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监理服务费5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还,按每月1.5%计算利息,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拒不支付剩余的监理服务费。为此,原告又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告书面发函催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函上签收知悉,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拒不偿还欠款本息。故请求判令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下列事实:被告前身为温州康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更名为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监理人,负责被告的厂区工程项目,同时合同对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监理期间被告向原告已经支付了部分监理费。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监理服务费50000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约定该欠款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则按照月利率1.5%支付欠款利息。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欠款之日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欠款,2015年4月1日,原告再次发函给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函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仍然拖欠上述监理服务费,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欠条、催款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建设施工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应当获得相应的监理服务报酬。双方经结算,被告余欠工程监理服务费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出具欠条同时承诺付款日期和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在被告逾期付款后要求支付欠款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服务费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直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婷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
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