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池执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嘉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仲裁委员会(2013)池仲字第19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嘉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嘉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